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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全面取消城镇户口落户限制

    信息发布者:liyouyou
    2020-11-12 18:00:59   原创
    11月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本措施由赣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赣州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参保、购房、经商、居住年限、学历等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二)允许落户集体户口。允许无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三)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下放审批权限。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文件原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
    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城镇
    落户限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扩大城区人口规模,加快我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进程,按照国家发改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省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及《江西省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要求,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实现群众进城落户“零门槛”愿望,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统领,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坚决破除妨碍人才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为全市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城镇意愿,按照“政策放开、分类登记、消化存量、引导增量”原则,积极引导在市区、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有意愿的常住人口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简政便民。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我市城镇地域落户政策,通过全面放开落户城镇政策、下放审批权限等方式,简流程、优服务,为广大群众高效优质办理落户手续。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在赣州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参保、购房、经商、居住年限、学历等迁入城镇的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其他条件、同户人员可以随迁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全市统一新型户籍制度。
    (二)允许落户集体户口。允许无固定住所人员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三)放宽落户地址限制。允许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楼)和单位自建员工宿舍地址上落户。
    (四)全面下放审批权限。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公安派出所,实行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配套保障。各县(市、区)以及公安、发改、农业农村、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教育、卫健、民政、医保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全市城镇化发展为引领,统筹谋划、精准施策,抓紧细化工作举措,形成1+N配套改革措施,加大对人口迁入相对集中区域的各方面投入,加快推进全市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着力构建市直部门、市县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工作合力。
    (二)加大人才集聚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出台人才吸引配套政策,为各类人才在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等方面开辟办事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引人聚才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
    (三)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尽快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给本集体成员,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消除农村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新举措,提高知晓率,扩大影响力。加大对我市引人聚才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安家落户。
    四、附则
    以上措施由赣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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