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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犹75岁村民砍家门口樟树获刑

    信息发布者:liyouyou
    2020-10-29 11:17:11   转载
    巡回审判进村庄 法制宣传入民心


    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不可随意砍伐,上犹县双溪乡一75岁村民就因无知,砍伐家门口的一棵樟树而获刑。 为打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提高民众保护国家林业资源的意识。4月28日下午,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被告人邹某所在的双溪乡小石门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邹某发现其位于上犹县双溪乡小石门村杨屋组24号房屋旁生长的1株野生樟树树蔸处有部分空心,担心树会折断,到时会毁坏到自家房屋,遂在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人使用油锯、麻绳等工具砍伐了该株樟树。

     

                  樟树图片(来源网络)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邹某采伐的树种为香樟,俗称樟树,樟科樟属植物,该树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采伐株数1株,蓄积量0.240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年近75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邹某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次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的巡回审判活动,不仅对被告人是一次审判,对当地百姓也是一次普法。通过鲜活的案件审理,以案释法、以案明法、以案宣法,让老百姓的绿色环保、生态保护理念以能动司法的方式深入民心。


    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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