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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30条措施解读!其中贷款 房租减租减税 操作流程、咨询电话已公布!

    信息发布者:liyouyou
    2020-02-10 17:48:52   转载




    1  进行贷款贴息。


    对我市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政策起止时间:





    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之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操作流程:





    重点保障企业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后,可凭2020年1月1日后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财政部门将企业申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省财政贴息资金在向企业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同时一并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向企业拨付受益财政贴息资金。


    支持额度:





    贴息金额以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为准。


    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关于“对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政策起止时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执行,至3个月后止。申请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操作流程:承租企业向出租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支持额度:以实际支持额度为准。



    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出租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各有关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关于“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支持。



    操作流程:业主(房东)在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尽量选择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然人扣缴客户端、邮寄办税等“非接触式”的办理途径。对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通过上述网络和有关电话预约。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业主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每次限800元)-800(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注: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人所得税税率20%)。每月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不含税的租金收入-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业主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每次限800元)】×(1-20%)×税率(注: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10%、非住房类个人所得税税率20%)。租金收入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扣除减免租金后的金额。



    支持额度:优惠额度根据业主(房东)实际减免的租金确定。



    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关于“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时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执行,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可视企业情况长期执行。



    操作流程:因疫情原因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



    支持额度:优惠额度根据纳税人办税实际确定。



    牵头部门及组织实施单位: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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